2013年12月09日 00:05
2010 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的原则, 优先择优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 , 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 、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 12957
第五条 学院地址:广东省 深圳市泥岗西路 1068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 符合毕(结)业条件者 ,颁发 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结)业证书 ,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 。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设立由院党委领导班子、相关行政部门领导和各系党政领导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广东省和深圳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办 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招生就业办根据需要组建招生工作组,具体负责学院在广东省和深圳市的招生宣传和招生咨询等工作。
第十四条 设立由院领导、纪检部门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广东省 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六条 录取批次为: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在广东省和深圳市招生委员会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招生录取工作严格落实“阳光工程”。
第十八条 根据下达的招生计划,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 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 和3+证书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 100%- 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学院依据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且高考成绩达到广东省考试院规定的投档分数线的考生。 专业录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 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思想政治品德优秀、有特殊技能,或 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 。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院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但报考英语类专业考生只限英语语种。其他专业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
第二十四条 在广东省, 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 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在广东省, 报考我校美术类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 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学院对 美术类考生提档时,在专业分数达到广东省基本分数线的条件下,按文化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六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及 教育部办公厅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高有要求,请男身高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和广东省卫生厅联合颁发的《关于做好 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新生学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深圳市物价局、教育局合署签发的深价联字〔 2002〕 14号和〔 2005〕 45号文件执行。 美术类专业为 10000元 /年,其余各专业均为 6000元 /年 。
第八章 奖助学金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所有录取考生可以通过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网站 http://www.stegd.edu.cn和深圳招考网 http://www
网址: http://www.sziit.com.cn
招生网址: http://zhaob.sziit.com.cn
咨询电话: 0755-25859298, 0755-25859260
传真: 0755-25859260
监督与申诉电话: 0755-25859422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于 2010年 3月 18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 2010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 授权 招生就业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广东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上一篇: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